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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行业中心
章程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行业中心的名称为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先进无机
非金属材料行业中心(以下简称“行业中心”),英文名称是 China New
Materials Testing & Evaluation Platform(Advanced Inorganic
Nonmetallic Material)。
第二条 本行业中心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科技
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,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监督。
第三条 本行业中心以我国材料测试评价机构为核心,联合新材
料研究开发、生产制造、产业应用等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
科研机构、产业联盟等,是按照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的原则组成
的开放性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。
第四条 本行业中心是以“技术先进 检测专业 评价权威 服务完
善”为宗旨,致力于建设国际先进、独立第三方的先进无机非金属材
料(包括材料和流程)测试评价平台。
第五条 本行业中心的建设工作将围绕如下六大功能开展:“统筹
行业资源”、“提升检测能力”、“建设评价体系”、“开展对外服务”、
“推动标准发展”、“培养人才队伍”。
第六条 本行业中心办公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1 号,邮
编 100024。
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主要工作
第七条 行业中心总体任务是围绕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研究开
发、生产制造、工程应用等的需求,全面提升行业检测表征服务能力,
联合开展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全流程、生命全周期质量评价技术
与标准研究,打造第三方评价服务的模式机制,为我国先进无机非金
属材料相关产业提供优质服务,加快推动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领域技
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。
第八条 行业中心主要工作内容包括:
(一)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计量、测试表征能力提升及对外服务;
(二)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评价、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及对外服务;
(三)测试评价新方法、新标准研究;
(四)专业合格实验室和评价机构认定准则研究;
(五)测试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;
(六)互联网+服务模式与服务平台建设;
(七)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活动;
(八)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理事会是行业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。由行业中心牵头单
位、共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派出人员组成。其主要职责是:
(1)提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2)统筹协调各方资源,保证行业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;
(3)对中心建设的重大事项、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
和决策。
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是行业中心的最高咨询机构。由先进无机非
金属材料及其制造流程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,其职责是对行业中心建
设和运行的重大技术方向进行把控,保证行业中心的先进性和权威性。
第十一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是行业中心的技术支撑团队。其职责
是在所属领域委员会中,参与各种重点新材料工作组的相关技术工作,
包括:研讨本领域技术需求和解决方案;研究制定行业中心组织开展
测试、评价、认证服务工作的模式、机制、流程规范;评审行业中心
开放课题与经费预算;参加行业中心组织的材料评价、认证工作等。
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中心的工作任务,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共同
组建若干领域委员会、领域专家组、重点新材料工作组等组织,围绕
具体新材料的检测、评价、对外服务等开展工作。
第十三条 行业中心在牵头单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
公司设置项目管理办公室、信息化部、检验管理部、认证评价中心等
部门,联合各个共建单位,具体组织落实相关工作。
第四章 共建单位
第十四条 行业中心吸纳符合条件的单位作为共建单位;不吸纳
个人成员。
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行业中心的单位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自愿遵守行业中心章程;
(三)自愿履行行业中心共建单位义务;
(四)自愿加入行业中心并愿意积极参加行业中心各类活动;
(五)在行业中心相关业务领域,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;
第十六条 行业中心共建单位将按照单位主营业务分为:国家、
地方、行业检测评价机构、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研究开发单位、先进
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单位、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重点用户单位等类型。
第十七条 各共建单位根据同牵头单位协商确定的任务分工,开
放检测、认证、评价、标准、仪器装备、专家等资源,共同参与平台
建设和运行。
第十八条 行业中心共建单位各指定一名代表,作为理事进入理
事会,代表本单位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;同时需指定一名联络人,负
责与行业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联络。
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参照《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
台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行业中心共建单位管理办法(试行)执行》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条 行业中心经费来源:
(一)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国拨经费;
(二)牵头单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;
(三)其他来源资金。
第二十一条 行业中心的经费严格按照牵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
行管理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拨的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,
单独核算,其中,国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仪器仪表、设备、软硬件
工具(如:计算平台及数据库建设)、信息资料、相关配套设施的建
设与改造、试验费、材料费、燃料动力费等支出,不得用于上述用项
以外的其他方面支出。
第二十三条 行业中心设立开放课题,开放课题的资金来源于国
拨经费、牵头单位自有资金和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等。承担单位对开
放课题经费也应专款专用;行业中心将依据课题合同书以不同形式共
享开放课题产生的成果。
第二十四条 行业中心随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所委托的监
督机构进行财务检查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行业中心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行业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。
2019 年 9 月